(2023)鄂0502破2号之一
湖北佐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执转破),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鄂0502破2号决定书,指定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3年9月4日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其现有的人力资源无法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辞去湖北佐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本院认为,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其无法胜任管理人的工作坚持辞去管理人职务,为了更好的推进破产案件的进行,
本院决定重新指定备选机构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湖北佐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为湖北佐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3年9月7日